释义 |
法律分析: (一)需准备的基本材料: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夫妻双方初婚、初育、未领养、单位/居委会证明,并到户口所在地镇级(街道)计生办确认盖章。 (二)女方到指定地点去检查,开怀孕化验单或诊断证明。 (三)带上双方1 寸免冠照片1 张。 (四)带上夫妻双方各自的婚姻状况证明。 (五)拿女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在户口所在地加盖计划生育章。 (六)拿该申请和男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去男方档案所在地盖章。 (七)在男方所在的计生办领取准生证。 (八)男方拿领取的准生证去档案所在地盖章。 (九)女方拿领取的准生证去户口所在地街道盖章,然后去男方所在的计生办盖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需要进一步确诊的,可以自接到检查或者诊断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鉴定意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