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动产 抵押权 不仅有效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容否认。但是,这并不能得出未经 债权人 同意的 抵押 物转让行为当然无效的结论。 抵押物所有权的变更不会导致抵押权的消灭,抵押权继续存在于转让后的抵押物上,依然能够保证债权的实现。 只有那些已经损害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擅自转让行为,经债权人主张且经过法院判决认定无效的,方为无效。 法律客观: 根据《 民法典 》第406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