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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签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释义
    抵押签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抵押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所以抵押并不代表转让所有权,不等于买卖。
    一、房产抵押协议怎么写
    房产抵押协议内容如下:
    1、标题是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正文部分需要注明房地产买卖合同权益抵押权人、地址邮码、电话号码、法定代表人;
    2、并注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在具体日期与担保人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
    3、抵押人同意将与担保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即抵押权益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给抵押权人,同意房地产买卖合同项下的房地产等条款,最后由抵押权人、抵押人和担保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二、保全在先的债权优先受偿吗
    保全在先的债权不能优先受偿,抵押权和质权才能优先受偿。
    我国法律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三、留置权与抵押权和质权是什么关系?
    1.性质不同,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但是留置权是法定的;
    2.具体实行不同,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实行抵押权和质押权,而留置权的实行还得经过一定的程序。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把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标的,作为债权覆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处分该财产,并因处分所得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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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0:3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