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不当得利司法解释 |
释义 | 民法典不当得利司法解释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而不当得利的认定是双方当事人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且其中一方取得利益的同时,另一方必遭受损失,而该利益只能归于财产方面。 不当得利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民法典不当得利司法解释是指因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产生的纠纷。 不当得利案件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 ,一方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取得他人财物,使自己的财产增加,不受年龄、性别、智力影响,得到利益不受坏境制约,获得财产的不受时间限制。 2、他方受到损失 ,一方获到利益,必然造成他方财产受到损失,一方财产受到损失才能使对方的财产增加,双方之间增加和减少的财产是对等的,在通常情形下,损失利益是自己一时过失造成的,主观上对自己财产管理不善,客观上受到财产损失。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由于一方获得利益,则导致对方受到损失,一方获得利益是对方受到损失的直接因素,因而存在实际意义的因果关系,并且是直接的。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一方获得利益没有合法的原因和根据。所谓合法的原因,包括法律上和合同上的因素,根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取得财产,不属于不当得利之债的情形。 综上所述,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财产,不要因一时不慎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在财产受到损失,无法协商解决的,要依法保护自己合法的财产权利。 【法律依据】: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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