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特征和功能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股东代表诉讼的特点如下: 一、股东代表诉讼由股东行使; 二、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 三、法院判决结果由公司直接承担,法院判决结果由公司直接承担。原告股东不能取得任何权益,法院对案件的判决直接归因于公司; 四、股东代表诉讼因行使诉讼权利而被忽视。 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救济功能,即公司利益受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等人的非法侵害时,通过股东提起代表性诉讼,及时获得经济赔偿或其他救济,保护公司合法权益,最终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预防功能,即通过增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等相关人员从公司谋取不当利益的风险成本,起到预防和减少此类行为的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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