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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撤销缓刑的条件和程序需要完善哪些方面
释义
    当前有关撤销缓刑的规定,现行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为“再犯新罪”、“发现漏罪”和“违规情节严重”三种情形。但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违规的情况千差万别,仅规定三种情形不易操作,缓刑撤销的程序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
    一是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需要进一步明确化。对于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犯罪分子,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撤销缓刑,到底违反哪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刑法未规定,只笼统规定一个“情节严重”,这十分不利于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应当将情节严重、违反何种法律、法规明确化,甚至量化。
    二是增设缓刑的“延长考验期”制度,以完善缓刑撤销制度。缓刑撤销的基本价值是迫使缓刑犯遵守监督考验制度,积极改恶从善。但对大法不犯,小错不断的缓刑犯,缓刑撤销应慎重使用。
    三是增设撤销缓刑程序性规定。凡是有权力的地方,就必须有程序存在,缓刑的撤销也是如此,如可设置听证程序,以增强撤销缓刑决定的正确性,等等。
    一、缓刑后还能撤缓吗?
    撤销缓刑后不能缓刑。缓刑期间无论是发现漏罪或是有新罪的犯罪的,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可能涉及到累犯的问题或者原判刑罚的问题,已经不适合缓刑的条件了。故而不可能再进行缓刑了。
    《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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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19:0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