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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股权支付额不免税
释义
    股权收购中只要股权支付额超过全部支付额的85%,股权支付部分就可以选择暂时不缴企业所得税,但是非股权支付额不能享受这一规定。
    如上例,假如乙企业收购A单位全部股权,股权支付额为450万元,非股权支付额为50万元。则其中与50万元相对应的股权要视同销售,这部分利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六项规定,重组交易各方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其计算公式为: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按上例】乙企业支付股权为450万元,支付非股权为50万元。A单位转让全部100%股权,比例超过了75%。股权支付占全部支付额比例为90%(450/500×100%),超过了85%,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则450万元股权对应的增值不必纳税。但50万元的非股权支付要视同销售确认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A单位股权计税基础为200万元,取得对价支付了500万元,增值200万元。其中,与50万元非股权支付相对应的部分为20万元(50/500×200),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5万元(20×25%),而与450万元股权支付相对应的增值额为180万元(450/500×200),不需要缴税。
    同时,A单位取得乙企业新股权450万元的计税基础不是450万元,而是以被收购股权的计税基础计算确定,新股权的计税基础为:200-50+20=170(万元)。乙企业收购甲企业股权支付的对价历史成本是500万元,因此,其对甲企业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是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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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3:1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