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中的风险条款是否需要尽可能明示? |
释义 | 法律分析:合同中的风险条款是否需要尽可能明示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来说,对于一些特别危险、特别明显的风险,合同当事人应该在条款中尽可能明确说明,以避免发生纠纷。但是,对于一些普通的、不太明显的风险,也不必在合同中过于详细地描述,否则会增加合同的篇幅和复杂度,也不利于约定双方的协商和达成。 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2.《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当事人约定的标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约定明显不公平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修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还款金额及其计算方法、逾期利率、违约金、损害赔偿等内容,并提示借款人关注贷款风险。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应当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并且在对方明确知悉情况下才能生效;对于影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应当明确、详细、显著地标明。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尽到注意义务,将合同标的中的重要条款告知对方;未尽到注意义务的,不能否认其约定的效力,但对于未被告知的条款,该条款不适用。 总结:在合同中对于风险条款的明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对于特别危险、特别明显的风险,应当在合同中尽可能明确说明;对于普通的、不太明显的风险,也不必在合同中过于详细地描述。同时,当事人应当尽到注意义务,将合同标的中的重要条款告知对方。如此,才能更好地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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