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对改造安置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且对改造安置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房相关的印花税,及购买安置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照安置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同时,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改造安置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国家对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房屋回迁业务并没有规定相关的减免政策,因此,开发商在取得土地等不动产时,需要按全额计算契税,不可以扣除回迁业务中相当于拆迁补偿的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