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指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目标,包括人身、行为和财物。人身是指人的身体和人的身份。国家行政管理包括对人的身体的作用和对人的身份的控制,两者都可以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作为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既包括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也包括相对人的行为;既包括组织的行为,也包括个人的行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不能仅限于人的行为,因为政府的行为和企业的行为同样受行政法的调整。从行为的方式上看,其客体既包括作为的行为,也包括不作为的行为。从行为的主体上看,国家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驻华的外国组织和在华的外国人的行为都可以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但从内容和范围上看,并非上述主体的一切行为都由行政法调整。上述主体的行为要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是法律行为而不是事实行为。(2)该行为必须与国家行政管理有关。财物是指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物质资料。它可以是货币形式,也可以是物质形式;可以是生产资料,也可以是消费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