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旅游合同定金截止日期是什么时候? |
释义 | 我国旅游法对旅游合同定金和尾款的交纳时间没有规定,由旅行社和旅客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载明。旅客可通过多沟通、投诉、协商和法律途径维权,包括与旅行社协商解决、向消费者协会调解、向行政部门申诉、仲裁或提起诉讼。在回程后,根据权益受侵害程度、证据、时效和赔偿期望等因素,选择合适的维权方式。投诉时应提交赔偿请求书和相关证据资料。 法律分析 我国旅游法对旅游合同定金和尾款什么时候交纳是没有规定的,这些问题一般由旅行社和旅客共同协商确定,并且在合同中载明。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旅客对旅行社不满应该如何维权 1.在旅途中若遇旅游纠纷,可先与组团社的全陪、领队或地接社导游多沟通,不能解决时,再与组团社联系,要求妥善处理。 要及时向他们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旅行社的答复后再做决定。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见,应注意收集证据,待行程结束后再向旅行社交涉或向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果客观条件允许,也可以当场向旅行社交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接受旅行社的合理补救措施,并继续完成旅程。对发生的重大和急难的跨省市旅游纠纷案件,外出的游客可以拨打当地旅游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请求工作人员予以协调,也可以拨打组团社所在地旅游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要求协调解决。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旅游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五种维权方式可供选择:一是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回程后,如游客认为旅行社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可以根据权益受侵害的程度、实际拥有的事实证据、对时效以及赔偿金额的期望值高低和旅行社对事件的处理结果,从上述五种方式中作出具体选择。如需向市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人应当及时提交赔偿请求书和相关证据资料。 结语 根据我国《旅游法》的规定,旅游合同中的定金和尾款交纳时间没有具体规定,需要由旅行社和旅客共同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载明。旅行社应向旅客详细说明合同内容,并在旅途中出现纠纷时,旅客有多种维权方式可选择,包括与组团社协商、向消费者协会调解、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旅客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需投诉,应及时提交赔偿请求书和相关证据资料给市旅游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正):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十五条 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正):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正):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十二条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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