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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民警不得接受对工作有影响的什么和什么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什么和有偿中介
释义
    公安民警不得接受对工作有影响的宴请和礼品馈赠,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企业形象代言等活动,不得以人民警察的名义和肖像做商业广告
    1不准制作、传播与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和言论;
    2不准制作、传播诋毁党、国家和公安机关形象的各种负面信息;
    3不准制作、传播低俗信息、不实信息和不当言论;
    4不准讨论、传播公安机关涉密或者内部敏感事项;
    5不准擅自发布涉及警务工作秘密的文字、图片、音视频;
    6未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不准以民警身份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号,个人微博、微信头像不得使用公安标志与符号;
    7不准利用网络社交工具的支付、红包、转账等功能变相进行权钱交易;
    8不准利用网络社交媒体进行不正当交往,非工作需要不得加入有明显不良倾向的微信群、论坛等网络社交群体;
    9不准利用网络社交媒体从事其他与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和党的优良传统相违背的活动。
    人民警察不得从事的行为有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公安民警不得接受对工作有影响的宴请和礼品馈赠,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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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5:0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