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未成年指定监护人由谁来进行指定 未成年指定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来进行指定,未成年的监护人仍然为其父母。但若父母丧失监护能力或死亡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可以分为法定、遗嘱指定和协议确定的。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 遗嘱指定监护人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 协议确定监护人 。 二、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程序是什么 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程序: 1.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2.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3.确定监护人的范围; 4.各位有监护资格的主体表达自己的意愿; 5.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确定监护人。 三、遗嘱指定监护人的条件有哪些 遗嘱指定监护人的条件如下: 1.被指定的人同意作监护人; 2.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无异议; 3.该指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对被监护人并无不利。只有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