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评标过程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评标准备,这一过程要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招标项目的范围、性质和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商务条款等;第二阶段为初步评审: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书面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投标企业的成本价,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重大偏差等;第三阶段为详细评审:拟定“标价比较表”或“综合评估比较表”依据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排名或量化评分;第四阶段为推荐中标候选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完成评标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