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到期后,除单位提高劳动报酬或劳动条件、劳动者拒绝续签的,单位应当以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为基础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如下:劳动者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工作年限已满六个月未满一年的以一年计算,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工作年限一年以上的,工作几年就支付几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有哪些 1、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 3、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 三、失业保险金的计算方法 1、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