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关于买受人支付价款的规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地点和时间。根据第六百二十七条,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买受人应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若约定以交付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则在交付地支付。此外,买受人还有支付价款、受领标的物、检验标的物和暂时保管等义务。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的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地点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先协商,协商不成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则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七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义务 1、支付价款。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2、受领标的物。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七条规定,买受人应按约定地点支付价款。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应先协商,协商不成则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如果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则在交付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所在地支付。买受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支付价款、受领标的物、及时检验标的物、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根据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内容,可以协商补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九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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