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 对违反道路安全行为的当事人的处罚程序有:当场处罚程序、一般处罚程序、听证处罚程序三种。当场处罚,是指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安全较轻的当事人被纠正后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无异议的情况下,交通警察依据法律规定的种类和范围当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一般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道路法律、法规的当事人除当场处罚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违法当事人有依法需要全面、客观、公证地调查后给予强制行政处罚的程序方法。听证程序,是指当事人在 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当事人的请求行政机关所作的关于处罚内容的论证会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