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退休职工死亡后申报流程 |
释义 | 1、用人单位/死亡员工家属准备材料,填写《市企业参保人员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申报表》,提交申请; 2、养老保险窗口审查材料; 3、养老保险窗口受理并核定待遇,开具《市企业参保员工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待遇决定书》; 4、用人单位/死亡员工家属签收《市企业参保员工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待遇决定书》,养老保险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将支付清单交财务部门并完成支付。 丧葬费领取所需材料: 1.死亡注销证明(死者生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2.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申报表(社保所提供,死亡待遇领取人要与领取人身份证一致,社保所提供的证明必须注明领取待遇者及其死亡者的关系); 3.火化证(由民政局或殡仪馆提供),非火化区的,由民政办出具非火化区证明;四是领取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计发程序: (一)申报: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参保单位或法定继承人应向退管中心进行申报,申请领取丧葬抚恤费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火化证或民政部门批准不属火化地区证明材料; 2、与死亡人员关系证明材料,身份证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计算:退管中心核实死者生前养老保险待遇、火化证明(或土葬证明)等资料,计算死亡人员丧葬抚恤费和死亡离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余额,打印或填制《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报表》。 3、审核:《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报表》经退管中心负责人审核,由分管领导审批后,终止其养老金发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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