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事案件立案时,当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案件材料。具体如下: (1)民事起诉状。起诉状中应当写清楚双方的身份信息、原告主张的具体诉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并由原告本人签字并捺印,如原告为单位的,需加盖公章。民事起诉状还应按照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 (2)原被告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当事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证明及身份信息。 (3)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同时应当准备并保管好原件,以备开庭审理时使用。 (4)如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需提供相应手续,包括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函证、律师证复印件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