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期房有哪些细节需要注意 |
释义 | 买期房不能忽略的细节有:必须存在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标的物应当为正在建设而未竣工的商品房;不要贸然交付定金;仔细审查关于房屋面积的约定;明确关于房屋质量的约定;关于交房时间要明确并明确延期交房的处理。 一、网签的房子退房需要承担多少违约金 网签后退房的情形以及是否需要收取违约金,首先需要看合同约定。如合同有约定就按合同约定办。但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买受人符合下列情形的,则退房不需要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3、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4、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误差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且实际误差超过3%的。5、房屋质量不合格导致严重影响使用的。6、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超过一年的。7、因开发商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贷款按揭合同的。 二、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条件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预售合同转让的条件如下: 1、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允许预售的商品房转让的可以转让;不允许转让的不得转让; 2、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能成为转让人,未登记备案的预售商品房不得转让。 3、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标的物必须是尚未竣工的、正在建设中的预售商品房。 4、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必须合法有效,才允许预售商品房转让,否则预售商品房转让无效。 5、预售的商品房转让需要签订转让合同,不必重新签订新预售合同。 三、房屋买卖合同在哪种情况下可以解除? 买房人在下列十二种情况下有权单方面通知卖房人解除购房合同: (一)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卖方明示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房屋卖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即卖方明确表示将不交付房屋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三)先卖后抵押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未告知买方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四)一房二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五)隐瞒无证售房事实的。卖房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六)隐瞒房屋抵押的事实。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七)隐瞒房屋已出卖或为拆迁安置房屋的事实。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八)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因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九)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十)面积误差比超过3%。卖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处理方式或约定的处理方式不明确的,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可以要求卖方支付购房款产生的利息。 (十一)过分迟延交付房屋的。卖方迟延交付房屋,经买方在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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