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产保管人应尽哪些职责 |
释义 | 1、清点遗产、制作遗产清单。遗产保管人不论是存有死者遗产的继承人或者其他公民,还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者遗产所在地的基层行政组织,都应当将自己所保存和管理的遗产进行清点,并登记造册、制作遗产清单。 2、在管理权限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处分措施。遗产保管人在管理遗产时,可以采取管理上的必要行为。 3、公告或者通知死者的债权人和受遗赠人。 4、清偿债务及交付遗赠物。遗产保管人必须对死者的债权人和受遗赠人进行公告,在公告期限届满后,遗产保管人才能着手进行债务的清偿和对受遗赠人交付遗赠物。 5、遗产移交。 一、债权人死亡债务怎么处理 债务人死亡,债务由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偿还 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要求如下: (一)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概括继承被继承人遗产、需偿还被继承人生前遗的个人合法债务的,仅以所得积极遗产为限负责清偿,超过继承人所继承遗产的价值总额,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二)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三)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即继承人之间依其得到的积极财产的比例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四)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五)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为体现人道主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二、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的救济途径有: 1、债权人可以向死者的配偶追偿,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遗产中偿还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从死者遗产中偿还,继承人在继承死者遗产的同时,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除非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否则死者生前的债务应由其他继承人偿还,因此,死者的继承人和家庭成员可以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清偿死者的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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