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资本公积”包括两部分:资本或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对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转增的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为溢价是股东在前期投入到公司的,是股东的原始投入,没有增加其财富;对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非因原股东投入,公司将资本公积转增后为注册资本或股本后,股东取得相应的新财富(更多股权),符合个人所得税征税的法理基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文中“资本公积金”,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中给出明确,专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333号) 该文件进一步明确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或股本)。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