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撤销和无效的区别 |
释义 | 一、可撤销和无效的区别 1、所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合同无效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 1、效力状态不同: (1)可撤销合同已经成立且生效,并非绝对无效,其在未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 (2)无效合同因为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自成立之日起便当然、确定、绝对、永久不能生效,不存在成为生效合同的可能。 2、发生的原因不同: (1)产生可撤销合同的原因主要有三种:一是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二是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在显失公平的条件下而订立的合同,三是因一方或者第三人的欺诈、胁迫,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合同。 (2)产生无效合同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订立的合同,二是违反公序良俗而订立的合同。 3、公权力的干涉上的不同: (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公权力无须直接干预其效力。可撤销合同效力的消灭必须由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如果仅有可撤销的事由而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行为,那么,合同的效力将不受影响。 (2)无效合同通常事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在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依职权主动认定民事法律行为绝对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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