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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释义
    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文件中已经规定非法证据排除,九六年刑事诉讼修改中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争论是比较激烈的,学者几乎都是赞成的,实务部门是反对的,最后立法机关没有赞成非法证据排除。
    对刑讯逼供的口供怎么办?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实际就是认同。最高法院有一个司法解释文件,主要是关于言词证据,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如果确实存在非法行为,应当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包括手段、场所、主体等方面,重点是讲通过不合法手段收集的证据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全世界有关非法证据排除有各种各样的规定,一般来说对言词证据是排除的,对实物证据大多搞相对排除。全国人大法工委认为非法言词证据应该排除,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是否排除,没有定下来。
    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立法应该没有问题。这对实务部门办案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立法上是肯定要规定的。实物证据包括赃物、赃款、毒品、凶器等,如果是非法取得的,如何处理?甚至西方讲的毒树之果要不要排除?在这些问题上,实务部门是不愿意排除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我个人的态度:实物证据,酌量排除。如果获取实物证据的手段实在搞得不象话,不是指一般违法,不是像美国敲门后没有停留几分钟,就进去取证也叫非法取证,我们中国不能搞得那么严格。但是,如果获取实物证据的手段搞得太不像话,既没有搜查证,也没有扣押证就提取、扣押物证。对严重违法取得的实物证据是不是一概采纳?我认为应该搞自由裁量。自由裁量要考虑以下因素:违法程度如何,案件性质如何;证据在案件中地位如何?全面衡量应不应该排除。有时即使排除非法证据放纵了犯罪,如果能够警示一批人,即使放纵了犯罪,但能使我们执法水平上了一个台阶,为什么不能排除呢?个案的牺牲,提高了整体水平,又有什么不可以接受的呢。我要争取在刑事诉讼修改中增加实物证据自由裁量排除的规定。
    当然还有一个证明问题。你搞刑讯逼供,外部人怎么知道,现在,大家普遍意见是举证责任要倒置,由侦查部门、检察部门举证。最高法院规定查证属实的非法证据才能排除,谁来查证排除?现在就是要由实务部门举证,就是要搞录音录像来出示证明,所以,非法证据排除又与录音录像结合在一起。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联合国文件的一项规则,如果强迫取证,获得的证据可能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外国对口供是作为证人中的一种,没有说口供就不是一种证据。我们不是不要口供,而是不要以口供为主,但是,在有些案件中,特别是在反腐败的案件中,其他证据抓不住,主要是通过双规获得口供。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口供作用是在逐渐减少,口供是证据,但不是最主要的证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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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5:3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