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产假 期间的保险缴纳方式是单位缴纳部分按照上月 社会保险 缴纳基数继续缴纳单位部分,个人部分由休产假 女职工 交给单位,由单位统一缴纳。休产假的女职工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 养老保险 费缴费基数,而这个基数本身就是按照职工当月的收入计算的。 法律客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