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孩子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责任。若孩子在学校受伤,要看学校对学生的人身健康安全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学校承担无过错责任。 法律依据: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3、《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