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主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该如何认定 |
释义 | 有关业主高空坠物法律责任: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被砸者只要证明其路过该处且被该楼上坠物砸伤,就完成了他的举证。剩下的就是盖楼业主举证自己未抛物。 未能举证或者确系无法找到实际抛物者的,该楼道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房屋是出租的,那么房东和租赁者共同赔偿。租赁者是实际居住房屋,对房屋安全性附有直接责任; 其可预见预防而没有对老化玻璃进行处理或及时通知房东处理。 而房东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监管义务,未能尽到义务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一、业主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大风等自然恶劣天气下的坠物伤人案件中,一般的相关责任人可能会以天气恶劣,属于不可抗力为由辩护,但是,该理由往往得不到支持,因为在有天气预报等条件下,当事人应该预知可能存在的坠物风险。所以,天气恶劣并不是免责理由。但是,如果相关责任人尽到提醒的义务,比如,口头提醒、设置警示牌等,则可能会减轻相应责任。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即受害人如果能够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且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那么,就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法律界定为补偿责任,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责任。而且,这种补偿责任不属于连带责任,而是按份责任。按份责任是指,每个责任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向权利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则是指,每个责任人均有义务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所以,在高空坠物伤人不能确定责任人时,受害人只能向共同责任人分别追偿,而不能要求某个或某部分主体承担全部责任。虽然立法和司法都重在解决加害主体不明情况下的受害人救济,希望借此机制激励业主提供证据,减少受害人损失,但是,该条款自出台至今也并非没有不同声音。此举虽然可以分摊责任,填补局部损害,却很容易伤害整体的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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