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人单位能延长试用期吗?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有这样的限制:“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签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双方可以约定不超过此标准的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前,单位需要对员工进行评估,认为不合适的,应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即使双方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的,延长期限也以上述法律规定的上限为限。 试用期过后,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单方决定延长试用期的权利,只有履行合同的义务。试用期内未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过后,单位再以未通过考评为由要求延长试用期,行使试用期中的任意解除合同权没有法律依据。单位应当支付转正工资,认为员工确实不能胜任工作,应当进行换岗或者培训。也就是经换岗或培训是必经程序,之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在三十天内,仍应对该员工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 当公司对于员工试用期内的表现不满意,但又觉得可以给予机会,往往会要求修改原先的劳动合同,把试用期更改为6个月,这样就可以达到延长试用期的目的。不过,修改劳动合同需要得到订约双方的同意,并非单位单方面可以修改的。所以如果你对此有异议,建议不同意单位的修改建议。 一、先试用再签合同公司这样做可以吗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约定的一定时间的考察期。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义务。为了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同时亦为了保障劳动者就业选择权的实现,《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约定做了明确规定,即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为避免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随意解聘劳动者,《劳动合同法》还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该规定亦意味着仅约定试用期没有约定合同期的,用人单位不能依据试用期的相关规定来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 公司在决定录用后一直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本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公司所述在试用合格后再签合同的说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公司方应当就没有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由于公司方未约定合同期,其所谓的试用期不具有法律上的相应约束力,即公司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鉴于虽无书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无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公司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责任。建议今后应聘洽谈时应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并注意其中的各项主要条款,以避免今后发生类似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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