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作用是什么 |
释义 | 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上述在侦查阶段的帮助,比如取保候审等。 2.律师可以从检察院审查机关更深入地了解相关案情,包括阅读或复印涉案的鉴定技术材料、起诉意见书等; 3.律师可以就了解到的案情向检察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此罪与彼罪的辩护意见;如果检查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可能导致案件被发回. 4.即使达不到上述目的,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审查起诉人员交流对案情的看法,可以了解公诉人的. 一、律师接受委托 (一)律师介入时间。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辩护。 (二)律师办理收案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保存;3.律师事务所给承办律师开据信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 二、与公诉机关联系 1.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公诉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2.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及案件材料。 三、会见和通信 (一)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可以随时会见。 (二)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通信,但内容应与本案有关。 (三)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关案件的情况: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3.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 4.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四)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帮助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时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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