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物权排他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斥互不相容物权再行成立的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1.同一标的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得再成立所有权。2.同一标的物上不得有两个以上都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存在。3.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所有权最强,同一标的物上决不允许有多个所有权存在。其次是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多个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存在。排他效力最弱的是不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他物权,如地役权、抵押权等,但不允许有相同内容的物权在同一物上同时存在,至于同种类的物权则不在此限。如在同一不动产上可设定数个抵押权,但因其优先顺序不同,所支配的交换价值的范围不同,故并不属于相同内容的数个抵押权同时并存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