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工伤后可以撤销吗 |
释义 | 工伤认定申请一旦材料齐全,就不能撤销;《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的情形,包括事故伤害、职业病、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等;职工有相应情形时,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申请不可撤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申请不可撤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分析 一、已申报工伤可以撤销吗 工伤认定申请,在材料递交齐全的情况下是不能撤销的。如果材料不齐全,劳动部门是还没有判定依据是可以撤销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二、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一旦材料齐全,是不能撤销的。只有在材料不齐全的情况下,劳动部门才可以撤销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病、在工作时间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等情况,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在抢险救灾等活动中受伤、军队退役后旧伤复发等情况也视同工伤。根据以上规定,职工在符合相关情形下,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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