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工伤责任主体包括用人单位、保险机构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工伤救济中,若工伤责任主体在工伤救济方式上存在异议,其义务和责任如下: 1.用人单位:应尽职审查工伤认定结论的合法性,如认定有异议,应及时申请复查或申诉,并承担因反复认定导致救助费用增加的赔偿责任。 2.保险机构:应认真审核工伤认定材料和工伤认定结论,如认定有异议,应收集必要的复查资料,及时将异议申请送人工伤认定委员会审查,并对误认、漏认、迟认等责任承担救助费用、医疗费用等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3.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依法依规开展工伤社会救济工作,对于因工伤致残无法继续从事原职业,且其他职业受到一定影响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及时提供职业培训、转岗安置等帮扶措施,并根据工伤程度、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年龄、职业特点等因素,确定工伤社会救济标准和发放机制。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合理安排劳动时间、休息和休假,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并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2.《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支付社会保险金、丧失工作能力人员生活费或者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利息或者按日给付一定的赔偿金。” 3.《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工伤认定机构应当作出正确的工伤认定决定。用人单位、保险机构、工伤认定机构应当相互配合,认真核实工伤,依法依规履行各自责任和义务,及时妥善处理工伤赔偿事项。” 4.《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失业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及时发放失业金、生活补助和职业培训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 以上法律依据为工伤责任主体在工伤救济方式上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