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交强险 之前在驾驶人醉酒驾驶引发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通常会拒绝理赔。 理由是:《交强险保险条例》、《交强险保险条款》规定在醉驾情况下,保险公司只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且不承担受害人的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不赔偿是有明确规定的,对于人身损失是否赔偿就有争议了,由此也引发了一些交强险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诉讼。 随着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这个问题有了明确规定。 该解释第18条:因醉酒驾驶引发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就说明保险公司需承担醉驾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在赔偿以后可以在赔偿范围内向醉酒驾驶人追偿。 这么规定的意义在于:因交强险具有公益性,让保险公司首先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让被害人及时获得赔偿,特别是在醉酒驾驶人赔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体现了法律对受害人的关怀;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追偿,也是确定了醉驾交通事故责任的最终承担者,体现了法律的公平。 二、商业车险 签订商业保险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强调的是市场调节和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法律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得看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 对于醉酒驾驶这种典型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险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一般会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免责条款,在发生醉驾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但因商业车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此类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保险公司能否据此免除赔偿责任,得看具体情况。 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保险公司必须以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此类免责条款,否则可能导致免责条款的无效。 这种免责条款的约定即符合“不应因其违法行为而获益”的民法精神,也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能促使投保人自我约束,主动遵守法律法规,让潜在的交通事故在一定程度上得以避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