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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食品安全问题如何处理
释义
    根据《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按照本条款的规定,构成“十倍赔偿”的要件至少包括以下三个要件:
    一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是“经营者明知”;
    三是“标签、说明书”类问题不符合本条款关于“瑕疵”的但书规定情形。
    食品安全许可证如何办理需要什么手续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取消食品流通许可证,新申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当地食药局办理。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1、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2、而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3、如果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食品质量问题赔偿标准
    根据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要求商家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质量问题可以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工商部门对进行违法活动的商家有权进行处罚。工商部门投诉电话是“12315”。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安全法148条规定
    食品安全法148条规定内容如下: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食品安全法规有哪些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章附则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该内容由 曲兴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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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3:2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