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条件如下: 债权人 请求 债务人 给付的标的必须是金钱和 汇票 、 本票 、 支票 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 证据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对等给付义务。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 《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 管辖权 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 债务纠纷 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法律客观: 《 民事诉讼法 》 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 债务 ,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