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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证人的作证义务具体有哪些?
释义
    1、有作证的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因此,证人在接到公、检、法机关的作证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及时到场接受询问。
    如果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到场的,应当事先向有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不能无故不到。
    但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2、如实作证
    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要负法律责任。
    3、出庭接受询问、质证
    证人在接到出庭通知后,应当按期出庭作证。在法庭上,证人应当接受法庭的询问和各方的质证。
    4、遵守法庭秩序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要遵守法庭秩序。
    5、保守秘密
    证人对司法机关所询问的情况以及所陈述的内容,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一、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七十四条规定,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
    (二)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四)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
    (五)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
    (六)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七)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
    (八)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第七十五条规定,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第七十六条规定,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第七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
    (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第七十八条规定,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哪些人不能做证人
    (一)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二)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三)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二)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三)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四)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五)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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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2:4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