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吃拿卡要违反什么规定 |
释义 | 吃拿卡要违反了《政务处分法》规定。 “吃拿卡要”是对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向管理服务对象索取好处行为的形象刻画。所谓“吃”,主要是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所谓“拿”,一般是凭借管理权,不管管理服务对象愿意与否,强拿硬占管理服务对象的物品;所谓“要”,通常是主动地通过提要求、暗示等方式向管理服务对象要钱要物;而“卡”则是有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给来办事的管理服务对象制造障碍,“卡”的目的多是为了“吃、拿、要”。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吃拿卡要是“四风”问题中的典型陋习,表面上与大张旗鼓、大手笔的贪腐相比,似乎是“小巫见大巫”,不值一提,但是其产生的危害、对人民群众的影响却是不可估量的。在日常工作中,一些公职人员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为了讨要“好处”、拿点“回扣”,故意设置障碍、百般刁难,鸡蛋里挑骨头地逼着办事单位或个人送红包、给回扣,对群众百般苛刻刁难,损害了群众的利益,降低了政府公信力。吃拿卡要所涉金额通常较小,但小“拿”演变成大贪,小“吃”变成大收,终究会在背离人民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2、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3、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4、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6、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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