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农村宅基地违建指的是不按照县级政府的相关批准建房的,如果说没有通过政府审批就用土地建房的这种就属于宅基地违建;还有超出宅基地使用面积大小的也属于违建;而且现在部分地区有发布相关宅基地使用标准,大家一定要遵照执行。只有在合法的宅基地上建房,才不属于违章建筑。一般情况下,违建房是不可以补办手续的。但是有几种情况可以的: (一)拆除违建房,导致农户没有房子可以住了,那就可以通过补办手续让房子成为合法的建筑。 (二)农户有多处宅基地和房屋的话,在分户之后可以向集体重新申请宅基地。 (三)是符合政府规定的农业设施,也是可以补办手续的等等。 一、宅基地纠纷处理流程 (一)首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然后双方当事人出示举证的材料和依据。 (三)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材料和取证; (四)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制作书面调解书; (五)如果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节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错处处理决定。 二、宅基地收回的情形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