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判无罪后是否享有国家赔偿? |
释义 | 无罪释放后,刑事拘留严重侵犯了人身自由,因此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如果公安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拘留时间超过规定时限,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或宣告无罪,当事人有权获得赔偿。此外,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无罪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并已执行刑罚的,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的情况下,受害人同样有权获得赔偿。 法律分析 无罪释放后当然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因为当事人已经被证明无罪,所以公安机关无权随意对当事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刑事拘留已经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所以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赔偿。 一、刑拘后无罪释放有国家赔偿吗? 刑事拘留后无罪释放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刑拘的条件是什么?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拓展延伸 刑事拘留的时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公安机关采取刑拘措施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有证据能证明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所以公安机关不能在没有任何把握的情况下,贸然采取刑拘措施,既然涉嫌侵犯到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承担赔偿责任也是彰显了司法公正。 结语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刑事拘留后无罪释放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同时,根据该规定,公安机关无权随意对当事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否则受害人有权申请赔偿。因此,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三十一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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