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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服信访处理结果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释义
    一、不服信访处理结果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1.不服信访处理结果能否对其提起行政诉讼,关键是要认清信访机构就信访事项作出处理意见等行为的性质,即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2.信访机构不是适格被告,其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依据《信访条例》规定,信访工作机构是代表其所在的本级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处理信访事项的内设机构,不是独立的行政机关,其处理信访事项的活动后果应当归属于其所在的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从这个意义上讲,信访工作机构本身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3.信访机构不能直接作出有关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信访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信访工作机构履行的职责包括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信访机构不直接替代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也无权直接改变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因此,信访机构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对信访人自身利益并没有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和信访处理意见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
    4.信访处理意见不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尽管《信访条例》并未对信访机构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和复核意见等的法律效力作出明确规定,但从“意见”内容来看,这些“意见”尚未产生拘束力,一般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会产生实际影响;作出程序上,这些“意见”的作出并没有一般行政处理决定所要求的严格程序规范;此外,这些“意见”需要借助另行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才能撤销或者变更原来的行政行为,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
    二、信访时间记入行政诉讼时效吗
    1.信访时间并不记入行政诉讼时效,信访能中断行政诉讼,相关法律解释如下:
    2.信访与行政诉讼时效中断是有关系的,通过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信访的方式主张权利,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接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告知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信访人;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接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4.《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依法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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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4:2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