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规定新房交付标准 |
释义 | 购房者在收房时应审核开发商是否符合合法交房条件,包括取得合格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和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否则可能导致无法按时取得许可证和产权纠纷,购房者左右为难。 法律分析 1、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 商品房一般是由所在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出具是否合格的书面证明,如果验收合格,还须说明质量等级,如合格、优良等。 2、住宅房屋所属的楼必须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住宅房屋所属的楼需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是由市或区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的。未取得许可证的房屋,不允许交付,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可以通过登录房管局网站查询。 3、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 实际上只要取得"大产证",就必须具备一、二条所列条件。没有“大产证"的,开发商不能办理交房手续,开发商向买方预先交付房屋交钥匙的,买方应拒绝接受。 不少购房者在开发商房屋不具备合法交房条件时,就提前进房装修,等交房期届满,开发商却交不出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房屋;或配套不到位;或质量存在问题或产权有纠纷;或有些费用未缴付,导致不能按时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和商品房房地产权证。 这时购房者只能是左右为难:退房吧,已投入大量装修资金和时间、精力;不退吧,住下去确有诸多不便,或干脆无法居住,再说,即使是要求退房,购房者也无法要求开发商赔偿自己的全部经济损失,因为购房者也有过错,也应对提前装修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因此,在收房时一定要审核开发商是否符合上面的条件。 结语 购房者在收房时务必仔细审核开发商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只有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以及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房屋,才能保证质量和合法性。购房者应避免提前进房装修,以免造成经济损失和不便。在购房过程中,要保持谨慎,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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