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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分立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释义
    公司分立,而股东持股保持不变,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1、公司分立不等于个人股权的转移,只有涉及到个人对于其所持股份的转让时,才会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与公司的合并分立没有必然关系。
    2、股权转让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按转让收入额扣减取得时支付的费用和合理转让费用。
    公式:个人所得税=(转让股权收入-取得时支付的费用-合理的转让费用)*20%
    一、公司分立个人所得税处理
    根据59号文,分立可分为新设分立和存续分立,由于实务中多为存续分立,因此本文仅探讨存续分立。此外,分立的所得税处理可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一般性税务处理
    59号文规定,公司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公司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公司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公司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公司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公司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公司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公司分立相关公司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下,被分立公司按公允价转让资产,取得资产的分立公司按公允价确认其计税基础,此外,被分立公司的股东从分立公司取得的股权支付或非股权支付,按被分立公司分配所得(股息红利所得)进行处理。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需同时符合的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公司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公司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4、公司分立,被分立公司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公司的股权,分立公司和被分立公司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公司股东在该公司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公司接受被分立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公司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公司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公司承继。
    (3)被分立公司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公司继续弥补。
    (4)被分立公司的股东取得分立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公司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公司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5、重组交易各方按59号文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二、公司分立个人所得税的定义
    在公司分立时原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目前暂无明文规定。在具体操作上,取决于地方税务机关的认定。
    比如大连市的相关规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公司注销和重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12号)第三条规定:
    公司分立后,被分立公司存续的,其自然人股东取得的对价应当视为被分立公司的分配,在扣除投资成本后确认为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分立后,被分立公司不存续的,被分立公司应当按照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其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管理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重组业务公司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公司分立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以被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公司期末留存收益、资本公积和非股权支付对应清算所得和损失之和,按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公司期末留存收益+公司期末资本公积+(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股东所占股份比例。
    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所指“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重组业务公司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所定义的“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和“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口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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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21:4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