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江苏省土地征收补偿政策如下: 1、征收方案经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2、就公告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多数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举行听证会; 3、进行补偿登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4、发放补偿款。 需要的资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3、项目立项文件与政府签订协议等相关材料; 4、征地费用及补充耕地初步方案、补充耕地资金引入预算说明或证明材料; 5、标明用地范围和补充耕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6、预审机关需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意见或说明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