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规定牵连犯有哪些? |
释义 | (一)基于刑事政策从重打击而并罚 有组织犯罪: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罪实行并罚 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而犯其他罪行的,实行并罚 公职犯罪: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实行并罚海关人收受贿赂放纵走私的,以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实行并罚;税务人员收受贿赂不征、少征税款的,数罪并罚;特殊例外:司法人员受贿枉法从一重,而不是并罚; 偷越国边境的犯罪: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 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 (二)基于罪刑相适应而并罚 1、实施《刑法》第140至148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 2、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文物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但是在走私毒品的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直接以走私毒品罪的加重情形对待,属于包容犯问题,而不实行并罚。 3、保险诈骗行为与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行为。 (三)基于刑罚预防目的而特殊规定 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之后又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伤害、强奸、侮辱行为的。 一、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量刑标准 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情节,较本罪基本量刑的处罚要严重。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偷越过程中,对被组织人有杀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按照该犯罪同本罪进行数罪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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