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流程是先受案—立案—侦查—结案,受理案件后会进行调查是否立案,一立案就会立即处理案件。但各地区的审查力度都不同,案件大小也不一样,所以没法给具体的时间。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略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存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不予立案。 被告人决定不提起诉讼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立案的通知并送达原告。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