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可以退回。依据 诉讼费 缴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不缴纳受理费。根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 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 管辖权异议 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法律客观: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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