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罪刑法定适用原则 |
释义 | 罪刑法定适用原则如下: 1、禁止溯及既往。即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在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 2、排斥习惯法。即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判例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 3、禁止类推解释。即对《刑法》应严格适用和严格解释,不得进行类推解释。 4、刑罚法规的适当。即刑罚法规应当明确、确定和适当,禁止不确定刑,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一、缓刑的概念是指什么 缓刑的概念是指违反刑法,经法定程序确认构成犯罪,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人,应当先宣布定罪,暂不执行判处的刑罚。死刑缓期,全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指对应判处死刑但不必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布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察后效。两者的区别: 1、适用前提不同。缓刑的适用是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的适用是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条件; 2、执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不予拘留,而是由公安机关调查,其单位或基层组织配合;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须被拘留,并进行劳动改造; 3、测试期限不同。缓刑的考验期必须根据判刑和刑期确定;死刑缓期执行法定期限为两年; 4、法律后果不同。缓刑的法律后果,根据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是否发生法定情形,分别为:原刑罚不再执行,或者缓刑撤销,前罪和后罪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或者监狱执行原刑罚。缓期执行死刑的后果是:缓刑期届满时,可以根据犯罪人的表现减刑,也可以执行死刑。 二、司法解释新的原则是什么 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从新原则的意思是: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即新法具有溯及力。这一原则强调新法,适应当前的社会情况,有利于预防犯罪。但是,对行为时法未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依新法按照犯罪进行处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因而有失妥当。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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