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失业金没领完就上班了的,需要到社保中心办理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即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到原经办机构办理停止领取失业金的手续。
 
 法律客观: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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