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宅基地能否交换 |
释义 |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转让和失去的相关规定。宅基地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条件的成员转让,转让后需办理登记手续。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需满足条件,包括村民资格和申请程序。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使用权人行使,不得侵占或损毁。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有权重新分配宅基地。这些规定适用于宅基地的使用、转让和失去,确保了宅基地的合法性和有序性。 法律分析 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设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农村村民要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应通过申请并获得有权机关的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必须具备村民资格。申请人必须是无宅基地、家庭人口众多确需分户居住的,因国家或乡(镇)建设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农村落户需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情况的的村民。 第二,申请人提出申请。村民首先向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将申请提交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如果占用农用土地作为宅基地,则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农用土地转用批准手续。 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行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有效转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第一,转让行为应征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第二,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第三,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使用权消灭。譬如出现地震、海啸、山洪、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造成宅基地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自然消灭。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这里的“失去宅基地”除了自然灾害导致宅基地灭失的情形外,还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或者国家征收而使农户失去宅基地的情况。 结语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和国家规定。申请人必须具备村民资格,无宅基地且确需分户居住的村民可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转让宅基地使用权需要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只能转让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且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宅基地使用权的灭失可能由自然灾害等原因引起,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重新分配宅基地。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公平性,维护农村村民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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