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韶关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变更有哪些手续 1、收件,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2、受理,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查,条件符合的,准予行政许可;条件不符合的,不予行政许可。 4.决定,通过审查的,准予行政许可;未通过审查的,不予行政许可。 5.制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韶关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变更办理材料 1《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学历证明(毕业证书) 4申请人的与申请执业类别一致的行业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三、韶关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变更办理依据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第三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